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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在我国征收的历史非常久远。在古代,唐代的“廛布”拉开了房产税征收的序幕,随后的各朝各代设置了五花八门的称谓来对房产进行征税。新中国成立后,对全国统一开征了房产税,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了房地产税。70年代,将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80年代,进行了工商税制的改革,重新恢复了房地产税,并且颁布了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房产有了特殊的青睐,把大量的钱财投入到房产中,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拉高了房价,这造就了少部分人拥有大量房产、大多数人买不起房的状况。为了改善现状、保障住房、稳定房价,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新国十条”,并且发改委也在《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2011年,重庆、上海两地政府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了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并作为试点开始试行新的房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社会安定团结的隐患。富人用手中富余的资金购置了大量的房产,通过对存量房、高端房以及高档房的征税,能够促使“富人”多交房产税、“穷人”少交或不交房产税,以此达到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能够调节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对房地产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它将直接影响居民购房的选择,从而引导其购房的理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房产税的征收,将增加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投资者想要获得收益,房价的涨幅就必须要超过税收和持有成本。开征房产税,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对其投资行为有很强的制约性。
对于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者,为了减少房产的持有成本,会对房产进行买卖或者出租,对于房地产市场,是增加了供给,可以促进房价和房租的降低,让存量房合理流动。长远来看,开征房产税是有利于引导居民的购房理性的,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起促进作用。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持有环节,这能够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抑制房价强劲上涨的趋势,从而保证房产市场的稳定。目前的房产税都是以市民普通住房基本需求为主的,在确保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后,对其之外的房产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将房产税改革同房产市场调控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了税收政策调节住房的积极作用,对居民的住房消费发挥了正确引导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房产税的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于本地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而外地居民,即非本市居民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都需要缴税。其免税面积为人均60平方米。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公开的税收收入统计情况,以房产税实行的前一年(即2010年)和实行后的年份(2011—2013年)相比较,具体见下表。
通过房产税收入情况的分析表(见上表),可以看出:
在实行房产税改革的当年,即2011年,房产税的全年收入为736,625万元,比改革前的2010年增加113,617万元,并且在2012持续增加,上涨到了925,594万元。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第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还是全年,房产税的收入均高于2010年,仅2013年上半年的收入就达到了2010年全年的收入,这些数据表明,上海财税部门从房产税中获得的收入增加较为明显,开征房产税对于税收收入的增加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但从全年的角度来看,房产税开征前和开征后,它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除了在2012年增加显著外,2011年与2010年基本持平,这说明房产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所处的地位基本没有改变。
此外,从税率来看,大多数只适用0.4%的税率,并且税基还根据市价打7折。如此低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是比较小的。对于上海的本地市民,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免税面积是180平方米,如果在不考虑免税额的情况下,以每平方3万元的价格购买2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实际为1680元(20×30000×0.4%×70%)。这个费用是比较少的,甚至都低于小区每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以上的例子均表明了房产税在短期内会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很难成为主体税种。主体税种一般在地方个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高,能够给政府带来相对稳定的收入流,这些因素是现有条件均不满足的。并且根据上海出台的政策,房产税的征收只覆盖部分范围,涉及的人群比较少,这也表明房产税短期不可能大范围征收,难以成为主体税种,现阶段只具备调控的功能。
计税价格是依据市场的水平,而不是评估价格,这主要是由于财产税对征管非常依赖,成本很高。具体来看,财产税的征收存在信息成本和重估成本,房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房产、土地、户籍、统计和税务部门尚未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因此,房地产评估技术系统是提供不了支持的,只能依据市场水平。
房产税的开征,慢慢让人们改变了房产税税负很重的思想。但由于房产税是年年征收,随市值波动,虽然现在缴纳的数额不大,以后却很难预测。为了减少不可预见的损失,减少持有成本,房产税的开征对众多的炒房者形成了威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对房价的降低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新政对于上海市本地居民采取家庭第一套住房不征收、第二套及以上才征收的方法,而对外地居民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全部征税,这种做法实质上是鼓励自住需求,反对投资需求的引导。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至2013年统计年鉴数据,以2010年的数据为基准(即2010年=100),上海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增长趋势。
综上可知,以上海实行房产税改革的前一年(即2010年)为基准,2011至2013年的新建住宅的销售价格指数不断攀升,简单而言,就是房价在整体上持上涨趋势。虽然在这两年里,价格指数在一段时期内有小幅降低且比较稳定,但很快便开始上涨,并且涨幅很大,势头强劲,高出2010年将近20个百分点,这表明房产税的改革并没能有效的抑制房价的上涨,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这可能是因为上海的房产税改革只针对增量房,忽略了存量房。一般而言,房产税的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全权支配。某一地区的设施越是完善,人们就越愿意出高价来购买该地区的房屋,这不但增值了房屋,提升了房价。同时,以交易价格来征收房产税的形式,使得具有购买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人尽快完成产权交易,这也进一步加速了房价的上涨。
政策导向和理论分析与现实的房价背道而驰,房价一直呈现出波动性增长,并未得到有效抑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房产税并不是抑制房价的最佳手段,持有者可以通过提价来转嫁税负,最终承担的还是购房自住者。
上海出台的房产税政策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重点针对新增房,对于政策出台前的存量房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这导致了房产税税源的贫乏。免税面积较大,人均60平方米,对于购入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而言,是对扣除免税面积之后的部分征收税款,实质上对于普通的家庭,几乎难以到达征税的标准。征收的税率事实上是0.42%(0.6%×70%),比较低,低于国际上1%的平均税率。由于计税依据是依靠交易价格,造成了与市场价格的背离。
以上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简而言之,房产税需要进一步改革,扩大征税范围,将存量房纳入考虑范围,增加税源,促进税负公平。可以考虑先对商业住房征收,然后是高档住房、别墅,最后是普通住宅。提高税率,达到国际的平均征收比率,可根据房屋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税率,针对闲置的住房和2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可采用高的税率。科学的采取估价方法,获取准确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开征房产税实际上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为了大力推行房产税,应该完善配套的税费改革。
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的征税是持有前的税费由开发商承担,持有后的由房屋持有者承担。但在实际交易中,开发商将其应负担的税费最终都转嫁给了购房者,简单来说,购房者不仅缴纳自己应负担的税费,而且还承担了开发商的那一部分。
我国土地的特殊性质是国家所有,人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且只有70年的年限,而房屋是建造在土地之上,因此,土地的成本也是房屋成本的一部分。为了减少成本,开发商势必会将购买土地的费用算入成本,但如果将土地出让金分次支付而不是一次支付,这将减少房屋成本,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
对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将关注重点转移到二手房的交易,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增值的职能。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考虑取消,因为规范的房产税是按评估价格为依据来征收的,而评估价本身就包含了土地和房屋,如果再征土地使用税,就产生了征收的重复。
上海新政只针对新增房的纳税,这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因此,个人拥有的所有产权的房屋,都应考虑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是指在不同地区拥有的所有房产。这需要建立在共享信息的房产登记制度之下,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房产登记制度都不太健全,不能清楚了解每个人、每个家庭房产的具体情况。虽然在有些地区建立了本地区的房产登记制度,但地区与地区之间共享的机制没能很好的建立起来。
健全的房产登记制度,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的共同努力。这个信息平台既可以了解个人的房产情况,又可以掌握各地区的房价,房屋交易情况以及房屋的供求情况。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相关部门除了对新办理的房产进行信息登记之外,还应对已拥有房产的居民进行登记。为了加速完善登记制度,应该限制登记的最后期限,对未能在期限内登记的居民,采取一定的措施。此外,全国的房产登记需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这不仅可以适时掌握个人房产情况,而且为房产税改革的调研奠定良好基础,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税收成本的作用。
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采用市场价格而非评估价格,这主要是由于估价体系的不成熟。虽然我国有许多的房地产评估中介,但执业能力良莠不齐,质量令人堪忧。
为了改善房产评估的大环境,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对房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从而不断的建立起大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技术功底的房地产评估队伍。此外,国家应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房产价值评估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让评估人员有章可循。
只有房地产评估的质量得到可靠的保障,才能采用评估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于评估价是评估机构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的,它使房产税变得有弹性,对房价能够有一定的控制作用。因此,评估价是具有动态实时的特点,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不断的对房产税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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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目前发展最旺盛的产业之一,能获得高额的营业利润,然而它所获得利润与所交纳的税收并不成比例关系,有“利润巨人,纳税矮子”之称。随着中国房价的节节攀升,许多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为了完成国民的“安居梦”,2014年两会期间,房地产税的立法再度成为“两会”代表和社会的关注热点。
【关键词】房地产税;国外经验;立法
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的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还有两个别名:不动产税和房地产税。对于房地产业改革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财政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也纷纷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为了更好地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合理配置房地产的资源,正确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理念,因此,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度显得格外重要。我国于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实施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其改革内容主要是围绕征税对象、适用税率、税基、免税面积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基于此改革背景,笔者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域外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在市场全球化全球竞争化的背景下,虽然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是现行房地产税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以及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税法在应纳税额计算上主要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和从价定率方式。其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不能有效起到调节作用,也不能合理反映房产现在的价值。二是征税范围窄,税款流失多。目前房地产税针对的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行为,对于居民生活房产免税,并设置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使得征税范围过窄。三是税种设置不合理。从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来看,现行的房地产税制非常复杂,涉及的税种很多,立法位阶不高,重复课税普遍,税法的导向也不明显。房地产税的课征可分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保有三个阶段。中国房地产在开发流通阶段设置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缴纳各种税费。①房地产保有环节仅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轻,税制结构不合理。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出现了相应的负面效应。一是,由于保有阶段的税负较轻,其包有成本也较低,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房地产闲置,同时也会引发投机行为,从而导致在少数人手中集中了大量的房产资源,而对于住房有需求的人则难以获得该资源,致使房地产资源配置格局畸形化;二是,由于房产开发和房产交易阶段的税负偏重,不利于房地产的正常流转,为了逃避税负,出现大量的不动产的地下交易行为。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也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目前,域外房地产税立法模式主要是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和特殊财税立法模式。前一种立法模式是将公民的所有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财产税。采取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征管层面而言,税收征管制度相对比较成熟;二是从纳税人层面而言,依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并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综合评估;特殊财产税模式有两种征税方式,一是将房产和土地单独课征房产税;二是将房产和土地合并课征财产税。特殊财产税征税模式在税收整体公平层面而言弱于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但在征管上的技术要求不高,因此对税制环境不完善、配套设施并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更有利于防范偷漏税,实现横向公平。
综合分析可以得知,以上两种房地产税立法模式各有所长。各个国家考虑到本国税制结构的特点、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税收环境以及纳税意识等等方面作出不同的选择。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备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应用特殊财产税立法模式更为适宜。
不同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高低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税制在课税体系以及税制要素设计的差异。上文提到在我国重保有、轻交易的理念,导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笔者将简要分析域外房地产保有环节以及开发交易环节具体税制要素设计情况,以期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一是征税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在实践上,各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依照房地产存在的不同形态――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分别设置税种。日本、英国等国家课征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主要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对保有环节的不动产征税有统一的不动产税和分类的不动产税两种形式。对于前者是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统一征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而后一种则是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课征办法。二是计税基础的确定。在计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大部分国家采取房地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在少部分国家的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三是房地产税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是最重要的两种税率方式,在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本质属于地方税种,它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大多数国家会采取差别的比例税率;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基于税制结构和本国文化背景的考虑,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其次,流转环节的房地产税。在流转环节,不同取得方式有不同的税种。房地产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对于原始取得,以新建房屋为例,各国主要开征不动产取得税、登录许可税等。对于继受取得,依据民法相关理论可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有偿取得主要课征不动产取得税、登录许可税,印花税等;无偿取得除了征收上述税收外,有些国家还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以日本为例,不动产取得税的计税标准是取得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格以及因扩建、改建所增加的价格;不动产取得税率的标准税率为4%,但如果购入土地用于住宅开放和建筑,或购置住宅,税率可降低1/4,即按3%的税率课征,同时也规定了不动产取得税的免征点。②
结合房地产税立法和税法要素设计情况的分析,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首先,对房产和土地统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上,同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减免规定,主要针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产、土地。其次,对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应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并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这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再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评估制度,保证课税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为合理征纳房地产税收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土地和房屋的经济供给,优化配置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要素;最后,应贯彻落实“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尽可能扩大纳税对象的范围,以保证房地产税的税收公平;二是为了避免税种复杂而重复征税现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应简化房地产的相关税种;三是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应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从而减少税收征管阻力。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税已逐渐成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复杂税种,我们在借鉴域外宝贵经济的同时,也须从我国特有的国情出发完善房地产税,笔者试从一些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前文中笔者简要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拥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公民同时也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他们采取的立法模式为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并不完备,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是很高,采用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应是我国未来房地产税立法的理想模式。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对此立法模式的实践,2011年我国在上海和重庆两城市进行改革试点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其典型表征。那么我国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一是,我国目前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完善的征管机制,同时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可以集中资源实施对房地产税有效征管。二是,采用个别立法模式,对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可以降低名义税率,减轻征税阻力,提高征管效率,节省征收费用等。
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的创制与实施的根本准则。③在立法中用基本原则来指导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要素法定、明确、征税合法,征收房地产税,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同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房地产税立法、执法以及实践中的每个环节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该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纳税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税收效率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课征房地产税,纳税手续尽量便利透明,提高效率。
一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且目前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很多房地产的产权不明晰,因此,鉴于我国土地所有制属性和房屋产权的特点,房产税的纳税人应确定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征税范围的确定。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所有或占有、收益的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及其附属物。④然而,我国目前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地区经营性用房和建设用地,因此这会给不法分子留下逃漏税的空间。依照宽税基的改革原则,笔者认为在全国立法时尽可能将所有地区、所以纳税人的不动产都包括进来,以此明确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从城镇房地产税扩大到农村的非农业房地产、土地等。虽然将农村地区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全国各地农村发展不平衡,但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实现税收公平。
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对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房地产评估价值会围绕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样能够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以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四是税率的确定。税率作为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对于税率作出明确规定十分重要。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内容,采用比例税率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简明税制,区分生产经营性住房和自住用房,规定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并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确定的税率幅度中,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自行调整确定合理的税率。
五是税收减免的规定。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应重点关注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自用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的税制设计。在征税范围的全面性基础上,为确保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减少房地产税开征阻力,笔者建议,我国房地产税在基本采纳上述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在开征房地产税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几种减免措施:首先,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征收过程中在对土地和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采用税基减免的方式予以税收优惠;其次,对于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减免,还应该考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人群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
民以食为天,除了“食”之外恐怕就要属于“住”了,住房系民生。对于城镇而言,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前提下,住已经成为了他们的首要大事,在新时代背景下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收入分配、筹集稳定地方财源的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迫在眉睫。
①张学诞.中国房地产税:问题与探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45.
②邓宏乾.中国城市主体财源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76.
③刘剑文.财税法―原理案例与材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68.
④张富强.关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基本构想[J].法学家,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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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的重点关注内容。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教育观念、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高等院校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系统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构建一个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教育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和应对时代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改革适应我国的新时期发展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创新 改革
1、政校不分,党政不分
从高校内部来说,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职责不明晰,缺乏民主办学和科学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政治领导过泛,行政管理过强,学术管理过弱”。我国高等院校如何完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又发挥领导的行政指挥功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高校外部来说,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由政府包办,各高校根据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不同数额的财政拨款,政府成为高等院校的主办者,导致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界线模糊。
2、组织庞大,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机构庞杂,运行缓慢,非教学人员大量超过教学人员,给学校带来过重的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的扩大,新兴学科和专业的大量出现,使得学校一级的管理幅度成倍增加,造成了大学科层化特征愈加明显。学校办学主体本末倒置,机关行政人员成了学校权力的核心,过多参与过程管理。同时,有的学校的教代会和校务会,只不过是一个群众组织和咨询机构,并无实质上的权力。
3、行政工作观念的严重曲解
对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严重曲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考虑:一是许多行政工作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不清,如教育是产业还是公益事业。要明确高等教育向何处去,首先就要端正教育思想。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各类高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和副厅级学校。
4、行为规范上,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教育立法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许多的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法规也难以贯彻实施。如学位点审批权和基金项目评审权的相对集中和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这一领域公贿行为盛行。由于学位点和基金项目事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成为势在必争的对象,而且现在的学位点和基金项目评审未能完全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某些申报单位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趁虚而入,公款送礼行贿,以攻克有关评审专家和主管官员,公贿行为愈演愈烈。
1、更新行政观念,全新定位我国高等教育
对高效行政人员的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重新审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应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服务,把教育的对象变为服务的对象,真正落实教育服务社会经济、服务人的发展目标,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抛弃教育本土化的观念,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主动融入国际教育市场,把教育看作一种产业,但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产业的公益性。
2、调整政校关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
要建立良好的政校关系应该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者的职责明确、互动程序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调整政校关系必须对“什么是学校事务,由学校负责”、“什么是政府事务,政府必须干预以及政府干预学校事务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教育系统中,政府和学校各有自己的角色和优势。政府能够集中社会的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确定区域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综合利用区域各种教育资源,统筹区域教育的发展;而学校更擅长于激励和发展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三是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主权,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才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
3、科学设计组织机构,实现精简协同
一是加强党政协调。党政在工作对象上有有重合性的,都需要对具体学校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涉及具体教育事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事务交叉,这就需要加强党政的直协调性。二是精简副职,合理分工。副职过多是当前教育行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现象,必然形成管理幅度过小,领导任务不足,导致对下级的越俎代庖,使下级机构的“一把手”变成了虚职。三是合并机构,增加综合性部门。四是理顺督导和行政的关系。调整督导和行政的关系,既要明确和强化督导室对下一级政府的督政职能,又要在督学方面做到加强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业务科室的联合行动。
4、加强行政法治,认真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透明程度,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方面可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问题反映到中央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它来改善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向长期处于第一线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与学校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进行交流和探讨,以便对当前工作准则及学校章程等在遵循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的前提下做出新的调整,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运行流畅。
作者简介:付元辰,男,1989年生于陕西西安,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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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纪正处在大发展和大调整的变革时期,英语已成为国际交往和科技、文化交流的重要工具。基础教育阶段的英语课程经历了曲折的改革历程,最终确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英语教育体系。这为我国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至21世纪英语教学目的的变化。自元代起我国就出现了英语教学的影子,但是英语教学的系统化、体系化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12个教学大纲和2个课程标准,历次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对英语教学目的都有不同的要求。在50年代的教学大纲中,外语教学目的是单纯的培养阅读能力;60年代大纲的一大进步是提出了对学生听说读写译能力的培养;70年代的大纲在强调听说读写译的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80年代的大纲删除了翻译能力的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口头、书面运用能力以及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90年代首次提出了注重学生的情感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90年代末随着对所学语言国家的了解,大纲上都明确提出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2000年的两个大纲提到了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把外语教学和学生的终生发展联系起来,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精神。2011年修订的《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中提到: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总目标是,通过英语学习使学生形成初步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促进心智发展,提高综合人文素养。这样的英语课程总目标,既体现了英语学习的工具性,也体现了其人文性。
课程教学灵活性与自由性的问题是指结合具体情况对语言教学进行适当的取舍和调整的问题,包括教学方法、教材的选取与安排和教学媒介等。课程教学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实则是鼓励学校和老师根据不同的地方情况、不同学校类型和不同的学生对象适当的调整教学方法,选取教材的内容和教学方式,做到因材施教。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课程,是注重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差异相统一的课程。课程在改革历程中对教师与学生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要求教师因材施教,将学生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也出现了由研究教学方法转向研究学习方法的一种趋势,从而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培养学生对英语的情感以及跨文化意识,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掌握终身教育的基本技能。多样性的评价方式也以学生作为主体,将学生的学习结果以及认知和情感态度等学习过程纳入评价,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与自信心。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设计不仅注意全面性和全体性,而且注重发展差异性、持续性,为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这里说的课程个性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设计出符合中国特色的英语课程。20世纪我国英语基础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其根源是没有立足于我国现状以及英语在我国是外语这一基本国情;二是课程个性化的问题实际上是因材施教的问题。教师与学生角色的转变要求教师注意到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即个性,针对不同程度、特点的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开发潜能。
从“吃透教材”到“开发教材”的转变。以往,教师把教材作为唯一的资源,视其高于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吃透教材,教好教材”成了对教师的最高要求。结果是:教师被扼杀了自主的精神和创新的能力,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教学不能从实际出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英语课程改革过程中,新课标要求教师参与课程设置,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课程资源、搞好校本课程。由“教好教材”到“开发和利用教学资源教好学生”不仅会促进教学改革,还会有利地促进教师的发展。
综上可以发现我国基础教育英语课程改革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1世纪我国基础教育英语在教学目的、课程目标与内容以及教材观三方面所做的改革,是顺应课程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其总的趋势是朝着灵活性与开放性、科学性与完善性的方向发展的。这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双重性质。希望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我国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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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的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已经难以发挥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功能。因此,必须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对象,进一步扩大听证申请人的具体范围,完善告知程序和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关键词:听证制度;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正式引进。同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确立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听证程序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目前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制定的一些内容已落后于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加之缺乏较为详细的配套性规定,听证程序在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功能方面越来越差,因此修订《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以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想和措施。
⒈税务机关和当事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见使得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得到普遍的关注和推行。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中的自觉选择,“听证”一词对于广大群众和税务干部还比较陌生,对当事人申请听证和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听证都还存在思想偏见。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差别很大,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权利轻义务”的思想,只认识到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就是义务,因此,当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的税务机关则故意规避听证程序的举行,因为他们担心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有可能暴露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尽量不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人为降低罚款数额或只要求税务违法当事人补缴税款而不缴罚款等情况。此外,长期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权利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在行政处罚中对听证程序缺乏信心,在自古“民不告官”思想的影响下,不想听证、不敢听证、放弃听证;同时还担心一旦举行听证就会得罪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每年处罚的案件相当多,而举行听证的案件却相当少,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形同虚设。
⒉税务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全面得以保障,有违税务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本意。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归纳起来有三种,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仅限于规定数额以上(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并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实际上以出口企业为例,对于绝大多数出口企业来说,如果停止某个阶段的出口退税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数额是巨大的。显然要比“规定数额以上罚款”的处罚严厉得多。还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在税收实践中“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照”的范围。因为这个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发的,是允许纳税人享有某种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意味着享有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就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甚至会使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去商品销路导致停业。可以说,这比罚款严重得多。
⒊对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缺乏适用听证程序条件的界定,造成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规定:“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其中并没有对个体工商户、外国人、无国籍人员适用听证程序条件进行界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既不是法人、又不是其他组织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而在税收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又相当的多,我国一直按公民的标准给予听证权。但是个体工商户因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能等同于公民,如果按照公民的标准适用听证程序显然标准过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国的商业活动大量增加。而《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忽略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区分,使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这一类人应当如何适用听证程序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未明确,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的方式、期限规定不合理,代位听证权难以实现。目前听证申请人仅指当事人。而在现代化的行政进程中,行政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是多元的,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角色也是相互转换的。比如:某纳税人于2010年因涉税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5000元,依法申请了听证,但某纳税人在听证申请期内因意外死亡,他的儿子要求代位听证。但是由于目前听证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儿子要求代位听证未获批准。再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丙要付货款给丁,期间由于丙税务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40000元罚款,这时,丙如果缴纳罚款将会不能支付货款给丁,进而影响到丁的合法权益,假如丙放弃听证申请权,那么丁根据现行规定也不能代位丙行使听证申请权。显然对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甲的儿子和丁)是不合理的。
此外,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还规定了告知制度,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权查阅相关证据以及对当事人听证申请的审查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中均没有具体设定,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⒌职能分离制度不严谨,听证主持人“超脱”难,“听证会组成人员”职责不明确。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体现了职能分离。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宽泛,“非本案调查人员”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还可以是机关领导。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后来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仍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往往是一个税务机构同时行使调查、追诉、听证和裁决职能,在表面上,是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分别行使职能了,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职能分离。因此,我国的职能分离只是内部职能分离,因而,造成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实践中很难真正独立自主,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超脱”地步。由此造成了税务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另外,《听证程序试行办法》中没有明确“听证会组成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从条文规定中也看不出“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是什么。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把听证组织者、听证双方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等当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组成人员,由于条文规定不明确,造成职责不清,争议较大。
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影响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对于听证笔录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的作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会出现听证笔录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还是主要依据或参考依据的问题,假如税务机关在听证之外又获得了新的有利证据怎么办?如果说听证笔录不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的材料作出裁决,由此,听证程序就会成为税务机关实行法治的装饰品。同时我国对听证笔录形成的报告也没有设定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实践中,无法反映听证中应当反映的内容,更没有起到为最后裁决提供最好依据的作用。
⒎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全面,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而对于在本案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没有明确申请回避的决定权。同时,“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行听证前的3日内提出回避申请,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回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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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目前,我国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这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体制、社会条件及征管能力设计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现行住房及土地问题的不断改变,其税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房产税的征收面临四大难题: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著;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不考虑所处区域、地理位置、服务价值、用途等)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
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提供温床。因此虽然采取统一税率简化了税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税率水平且体现不了房产税的地方税特点。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但是现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与城镇房产相差不大,却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现行房产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城镇个人住房、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房产均不征收,既减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发挥税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4]。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被列为免税对象。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房产减免税范围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导致了许多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逐步企业化,需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购房比重急剧上升,房屋的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房产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但是现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税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房屋紧缺、房价高涨、大量空房闲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减免税范围使我国税收的调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财政收入。
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征收房产税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实行按评估值征税,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房地产实行计算机批量评估,使经济发展、公共投入、区域优势等带来的土地升值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我国应借鉴别国政策,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基,对不同城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人口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较大的一线城市,超过一定面积或多套房持有者将要缴纳税收。相对的供需矛盾相对略弱的二、三线城市,应当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需求为主,对于一些高档住宅和高档别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应当给予较高的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而税收的本质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税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广大人民的监督,并建立了公共财政。在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多少是来自税收,目前我国财政及税收情况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下,对征收的房产税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不能肯定税收的良性循环使用过程。由“国八条”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应大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对于如何更好的使用这部分税收,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部分收入的具体使用过程,以促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5]。
近年我国出台了各种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我国房产过热、以投机为目的的炒房行为,也是为我国大多数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而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目前拉动GDP 增长的主要行业之一。因此,政府通过房产税调控居民合理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房产税的征收,应以每个家庭的第二套房产起征,在面积上需要加以约束,且在税率上也应当对高档住宅采取较高税率征收房产税,即实行存量征收和增量征收相结合。但是为了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暂时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应当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同时对改制后的事业单位等企业化的房产实行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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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些专家对宏观税负水平的国际比较和实证分析结果看,存在一个基本观点和经验: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反方向的变量关系。基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偏重的现状,在当前“稳增长”成为重要任务的经济环境下,有实施较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适当减轻或至少是稳定宏观税负的必要和可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税制改革是稳增长转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制改革是稳增长转方式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政策,既是筹集政府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对稳增长、调结构和转方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税制确立于1994 年的税制改革,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以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共19 个税种。通过改革,确立了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地位。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适应工业化初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鼓励地方政府做大本地区经济总量、加快推动工业化,对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税制结构失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从总量来看,总体宏观税负偏重。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0 年~2011 年, 全国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速达20.5%,超过同期名义GDP 年均增速5.3 个百分点。一般预算收入占GDP 的比重从2000 年的13.5%逐步提高到2011 年的22%, 如果加上其他可统计的政府性收入,2011年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则达到32%以上。而同期,城乡居民收入占GDP 的比重持续下降, 从2000年的47.4%逐步下降到2011 年的41.7%(见图1)。政府收入比重的持续上升和居民收入比重的持续下降,是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出口依赖、投资驱动、粗放增长”模式难以根本改变的重要原因。如果简单从国际比较来看,也许会得出我国宏观税负不高的结论,但若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出结构等因素分析,目前税负水平偏高。
(二)从结构来看,流转税等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过低,财产税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流转税税率偏高、税负较重。
以增值税为例,17%的基本税率远高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周边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较高的。近年来,流转税在我国总体税收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0%以上,其中,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就占比45%左右。相比之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目前只有24%左右,远低于流转税(见图2)。
(三)从功能来看,现行税制在组织财政收入上的功能发挥得较好,但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却较为脆弱。
失衡的税制结构,是“重生产、轻消费;重二产、轻三产;重数量、轻效益”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根本改变的重要体制性原因,与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与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在低收入阶段税收主要是以间接税为主,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则转为以直接税为主。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也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以传统的直接税为主,到以间接税为主,再到以现代直接税为主的变化过程。如,美国在1913 年就开始从商品课征流转税为主向所得课税为主转变。目前,OECD(经合组织)成员中24 个发达国家,直接税在总体税收中的比重平均占到70.7%,其中,单所得税一项的比重就占到39.5%。
我国目前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2011 年人均GDP 超过5000 美元,按照世界银行标准已迈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税制上也到了从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向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或至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转变的阶段。
(一)推进税制改革、实施较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是稳定经济增长水平的迫切要求。
从一些专家对宏观税负水平的国际比较和实证分析结果看,存在一个基本观点和经验: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反方向的变量关系。基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偏重的现状,在当前“稳增长”成为重要任务的经济环境下,有实施较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适当减轻或至少是稳定宏观税负的必要和可能。
当前,我国一方面经济增速持续回落下滑,特别是实体经济面临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红利”逐步消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物价长期上涨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面临“滞涨”的压力。在这种环境下,需要从供给端改善经济发展条件, 将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多放在“少取”上,实行“放水养鱼”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平稳增长和转型升级留下缓冲空间。由于我国流转税税负较重, 占总体税收的比重较大,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小,而且从长远看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所得税的作用,因此,应将主要的减税空间放在流转税上。
(二)推进税制改革、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
1. 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间接税主要来源于经济增长“量”的扩张,只要企业在生产和交易,增值税就源源不断;直接税主要来源于经济发展“质”的提高,只有企业经营效益好、居民收入水平高,所得税、财产税才有来源。降低间接税税负及其在总体税收中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地方政府更多关注居民收入的提高和居民财富的增长,更多关注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更多关注人居环境的优化和“人气”的增加,从根本上改变地方将主要关注点和工作精力放在拉投资、上项目、铺摊子、推动短期内GDP“量”的扩张这一状况,为地方政府切实将经济工作重点放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上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体制保障。
2. 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加快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扩大居民消费、优化需求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根本途径。流转税等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其实际承担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在理论上被归为累退税。由于低收入者的收入主要用于即期消费,高收入者的收入主要用于储蓄,因此,低收入者所承担的流转税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要高于高收入者。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就是低收入者承担了与其负担能力不相称的高税负。而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更符合纵向公平的税收原则。因此,调整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依靠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一定程度上还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从这个角度看,也要求逐步降低间接税在税收中的规模和比重,提高直接税的规模和比重。
3.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
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已大为下降,生活必需品外的其他消费品支出在整体消费支出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此类消费品一般来说价格需求弹性较大, 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实际销售水平是实际需求量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中国游客在境外天量购物,其原因不是同样的商品在国内买不到,而是因为这些地方价格相对比较便宜。由于增值税等流转税税负可以转嫁,因此,流转税高税率必然传导为商品高价格,这也是一些同样的商品国内价格要高于境外价格、大量国内需求转移到境外的重要原因。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税税率和税负,在竞争市场环境下,其直接效果将是降低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这对于实施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战略,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有利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直接税具有高度的自动伸缩性,是市场经济运行和经济周期运动的“内在稳定器”。当经济不景气时,国民生产减少,企业税前利润和个人税前收入减少,相应的税收收入就会自动下降,企业和个人税负减轻, 同时也导致政府预算赤字上升, 从而有利于扩大社会总需求,抑制国民生产的下降;当经济过度繁荣时,税收自动增加,预算赤字趋向盈余,对社会总需求施加抑制作用。这种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无需政府预先作出判断和采取措施,从而避免了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所存在的判断失误、政策时滞和顺周期倾向,对比较温和的宏观经济波动的调节作用效果更为明显。为更好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也有必要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
要结合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税收制度进行一揽子改革。总的目标取向是:适当降低流转税等间接税在总体税收中的比重,提高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构建既能满足政府财力正常需求、又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近期,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适当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健全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以流转税和小微企业税负为重点、较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中长期,要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房地产税、遗产与赠予税等财产税制度,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作为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能力和水平。
(一)总体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负。
一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争取“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将增值税扩围到所有服务业领域, 完善税率结构和抵扣政策, 基本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降低服务业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此项改革如果在全国铺开,将是千亿元级的减税。
二是适当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将增值税基本税率由17%降至15%~13%左右,近期可选择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增值税税负较重、目前经营上面临较大困难的行业先行试点。同时,考虑到减轻流转税税负对改善企业效益、降低物价水平和扩大居民消费的正面效应。
三是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起征点在目前基础上再上调50%,以减轻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四是强化消费税等特殊流转税的作用。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根据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需要,研究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高档消费品及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
(二)健全有利于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是完善和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目前的150%提高到200%,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是将企业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缩短3~5 年,并允许常规条件下加速折旧,对专利等无形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三是扩大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实施范围并长期化、法定化,研究对小微企业普遍实行15%的低税率所得税制度,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给予1~2年的所得税免征期。
(三)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固定性、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 将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项目,而不是简单地提高起征点,以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培育公民纳税人意识上的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财产税体系。要在房产税改革试点基础上,研究建立对家庭二套以上住房、高档住房保有环节普遍征收、以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的房地产税制度。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予税。
三是研究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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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政府统计体制改革改革策略体制问题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报表制度批发零售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市场经济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政府统计体制改革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如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工业统计中应用抽样调查方法……等等。但是,统计体制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呼声也始终不绝于耳,且日渐强烈。我国现行政府统计体制引发的问题如下:
1、直接导致地方统计数据不准
近年来。国家统计部门为提高和改进数据质量,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尽管如此。数据质量较差仍是困扰当前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
2、限制了政府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为政府服务,为领导服务。这种做法本没有错,但却是不全面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体系决不只是政府和领导,占绝对多数的是广大公众和企业。政府统计这种传统的服务模式,从观念到服务方式上都限制了对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限制了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3、统计过剩
当今政府综合统计中,统计过剩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重复统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统计内部,工业统计、建筑统计、房地产统计、贸易外经统计、第三产业统计等,这些专业统计中对所属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情况等都要进行统计,而作为综合性质的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仍要对上述情况进行统计,另外各种大型普查,即使是现时展开,也都要分别对被调查单位进行摸底统计。二是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重复统计现象更为严重。第二多余统计。如工业统计中的不变价工业总产值统计。第三过时统计。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旧的统计指标仍在沿用。第四,虚设统计。如“人口年龄分段,平均预期寿命,人均受教育”的年指标等,数据收集困难,实际效用不大。由于“虚设”,统计人员就“虚推”,结果就出现统计工作的“虚忙”。
4、统计的巨大浪费
我国整个社会的统计经费和人力资源并不充裕,大量的经费和人力却因统计组织关系和不和谐而被浪费在重复调查上了,用了数倍的投入只获得了同一个结果。
5、县、乡两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
在我国现行政府统计体制中,县、乡级统计部门是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的。由于县、乡级统计部门直接面对调查对象,因此,不论是全面统计,还是大型普查、各种抽样调查都离不开县、乡级统计部门,都得以县级统计为基本动作点。但是由于统计体制的问题,目前县、乡级统计部门却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从而影响了整个政府统计的运行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应实行分级垂直管理体制。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仍是主流趋势,我们设想应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垂直管理体制。即:国家、省、市地级的统计机构垂直领导,由国家统计局实行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同时,根据抽样调查的需要,在不同的县市设立垂直管理的抽样调查队伍。这样,国家、省、市地的多数调查可以实行国家、省、市地三级一套样本,进行超级汇总,达到“快、精、准”的目的,并能够避免多个环节对统计数据造成的误差,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省、市地一级宏观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统计部门按工作流程和行业设置内部机构,并强化综合业务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
目前分专业实施企业“一套表”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一套表”,应该按“方案设计——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工作流程来设计政府统计内设机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法人进行统计而不是以专业进行统计的要求。按照正常的统计工作流程,即规划设计、采集加工、开发应用、协调保障设置政府统计部门的内部机国统计体制同题构,并将其管理职能和业务职能分开,形成“小机关、大调查机构、多中心”的格局。“小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要小,其职能是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主要是进行统计的规划设计、管理、统计信息的对外发布以及统计执法和后勤保障工作。“大调查机构”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机构要庞大,其职能主要是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数据的采集调查;“多中心”是指在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的内部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综合业务部门的职能。
第三,健全基层统计网络,保证“源头”统计质量是做好全社会统计工作的基础。
应建立健全各类基层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形成完整的统计网络,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四,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民间统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行为日益社会化,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必然要求统计组织类型多元化,统计体制改革也必然要向建立“社会化大统计体系”方向发展。民间统计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而产生,其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的必要而又有益的补充,是社会经济统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存在和加快发展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政府综合统计很难全面满足社会各阶层对微观信息的多样化的需求。而大力发展民间统计,由民间统计来更多地承担微观信息的调查和咨询服务职能,不但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而且可使政府综合统计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统计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方面,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第五,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要实现合理分工,建立起四位一体、共同发展的“全社会大统计体系”。
在集中管理前提下的“分散型统计”是我国统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决定了必须正确划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四者之间的统计范围、职能和权限,实现四者之间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的先决条件是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统一规划,要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原则规范四者之间的关系,分清哪些应该由政府综合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部门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企业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民间统计负责,并要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
第六、消除统计调查各自为政、多头对下、主观随意的行为,依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最基本职能,政府部门在行使统计调查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到被调查者的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开展统计调查时是严格依法进行,一般来讲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通常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调查一般都分为强制性统计调查与自愿性的统计调查,强制性统计调查填报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调查的内容是经济类,要求被调查者必须要填报的,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自愿性调查对象一般是公民个人,调查内容是社会类,被调查者可以填报也可以拒绝填报。
第七,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被调查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要完善统计调查项目立法。全国性的重大普查项目经全国人大批准立法;地方普查项目由地方人大批准设立地方法规;国家范围内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院批准以法规形式发布;地方经常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发布。二要政府统计调查实施基层“一套表”。按照国外的通常做法,应当将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纳入工业、服务业调查表中,以减少统计部门自身多头向企业布置报表问题。三要实行国家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分开。在国家统计调查表中不允许加载地方所需统计指标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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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期,由于财政民主成分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因此,本文从研究民主的内涵与外延着手,通过剖析民主与透明、科学决策、集中、制衡的四项关系,提出民主财政是政府的各项财政决策反映民意,受民众监督的一种制度。本文认为民主财政意味着人们通过民主机制控制公共财政。由于民主财政既是公共的又受民主机制的控制,因此,它对政府治理具有深刻和全面的影响。财政民主化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从一种民主化程度较低的财政制度向民主化程度较高的财政制度不断转化的过程。因此,推进财政民主化改革应着重增强财政透明度、建立财政制衡机制、推进政府预算的科学决策和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的财政分权。
关键词:民主 财政 民主化改革
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造成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缺失,这种缺失表现在财政领域,则体现为财政决定权的缺位、预算决策机制的不透明以及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权的不稳定等种种弊端。因此,本文从民主与透明、科学决策、集中、制衡四项关系入手,研究民主财政制度的内涵,提出了我国民主财政化改革取向。
民主一词本来源于古希腊语意思是民众,意思是掌握和作主,合在一起就是民众掌握、作主。因此,后人把译为“人民统治”,就是人民管理自己的事务。民主意味着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由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不是替民作主,而是由民作主,即由广大人民按照多数裁决原则决定社会和国家的重大事务。把握好民主的内涵,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透明、民主与科学决策、民主与集中以及民主与制衡四项关系。
透明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政治原则,更是一个对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理念,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所决定的,也是公众和政府达成的契约所决定的,政府必须树立“公众至上”意识,政府要倾听公众的要求和呼声,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公众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政治原则,政府应具有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以公开透明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为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政府掌握的个人和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并使用政府政策的信息。建立透明政府,实行信息公开也是政府与民众交流沟通的重要措施,可以使政府客观的收集社会实际情况,广泛了解民意。
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民众尽可能多地参与决策过程,保障决策过程中智力来源的畅通和多元化。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尊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这就必须实现决策模式的转变,即胡鞍钢所言的“从个人决策向集体决策乃至广泛民主参与决策的方向转变,即从不透明决策向透明决策转变,从封闭型决策向开放型决策转变”。实现决策过程的“领导决策”到“问计于民”的转变。这样,既可以使长期以来被掩盖和遮蔽的各种问题浮出水面,从而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下情上达、上情下知、有利于集思广益、广纳善策,向决策者提供充分的决策信息、决策知识和决策建议,以避免决策失误,增强决策科学性,也有利于形成广泛共识,使正确的决策能够顺利得到贯彻实施。
本文所谈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关系。国家的发展总是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而地方的发展需要实行民主。既要充分维护中央权威,又要创造性地执行和落实中央和上级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既要保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全国的有效实行,又要允许和鼓励地方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代议制民主框架内,由于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各项决策,因此,公众代表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隐瞒或糊弄民众,使得民众对政治事务一无所知。但是,作为一个民主政府和真正意义上代表民主行使公共权力的个人,他们有义务把自己的所作所为向社会坦诚公布,让民众对政府成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政府的组成人员滥用职权。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公众代表自身的自律外,还必须对名义上代表公众的团体和个人所掌握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和限制。
国内关于民主财政内涵与财政民主化建设的研究
国内对民主财政的研究则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李炜光(2001)认为,财政民主制,就是政府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的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的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在财政民主制下,政府的财政行为由不受监控或由上级监控转化为“纳税人监控”。在西方,纳税人监控必须通过议会。纳税人通过议会对要不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安排财政支出,支出效果如何等问题,应直接作出原则性决定,并对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对政府的财政部门或主管官员进行奖惩。从经济的角度看问题,民主制的核心就是财政民主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其主要内容也是财政民主制。民主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它是针对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配置资源的行为而发展起来的。他最终提出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必须从划分公私领域、公正至上和财政民主三个方面更新观念。
井明(2003)认为,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存在本质联系的。市场经济的分散决策决定了公共财政的民主性质。公众通过同政府订立契约,实际控制着政治决策权。公共财政主体在民,因而公共财政的本质是民主财政,是以人民为主体进行公共决策的活动。公众通过选举制度和投票机制掌握着公共决策的实际控制权,并通过法律制度保证这一机制的运行。他认为,民主财政在公共财政中的表现有四种:
一是财政民主决策。民主财政要求政府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任务只是执行公共决策,而不能越俎代庖,自己为公众作出什么决策。政府不但要每年向公众公布其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而且遇到重大事件时要向公众说明,让公众了解情况,并遵照公众的决策。
二是财政分权。财政分权是实现财政民主决策的必要条件。分税制的核心不在于支出权限划分,更不在于税权分配,而在于决策权的转移,即由中央政府决策转向地方民众决策。
三是财政竞争。在财政民主决策和财政分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财政可以展开竞争,进而提高政府财政效率。
四是打破公营部门垄断。必须积极致力于打破垄断,鼓励民营,提高经营效率。
焦建国(2002)提出,财政制度变迁就是从专制、人治财政走向民主、法治财政的过程。原始财政是最初的财政制度,是最直接的民主财政;后经过王权财政,再到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与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计划财政在本质上是集权财政。不经人民的同意、不按法定的程序、随意性地取其钱用其钱者,是专制财政;经人民同意、按法定程序、公共透明地取其钱用其钱者,是民主财政。
公共财政是一种财政制度,是民主财政;公共财政的生成与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是同一个过程,它们互为前提,互相促进;财政民主是通过作为民主政体基础的政府预算制度实现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就是要按照民主财政的要求构建现代政府预算制度,确立财政运作的民主机制。真正地体现公众意志的、有约束力的预算制度确立起来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也就确立起来了。
马骏(2005)认为,自产国家和税收国家是20世纪财政国家的两大主要类型。从公民的角度看,当我国从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型后,我国政府的预算体制应该实行预算民主,而且公民也会逐渐形成预算民主的要求。他认为,从道义上看,我国政府的收入生产行为必须体现民主,而且人民在这方面的要求也会越来越激烈。要进行预算改革,在支出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实现预算民主,确保国家将税收用于生产纳税人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还从国家的角度研究了预算民主问题。从国家的角度看,虽然预算民主会对国家的预算权利形成一些制约,但是,它也会给国家带来一些非常重要政治和财政收益。预算民主就是指建立这样一种预算制度,在该制度下,政府的收支行为都是置于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之下的。在推进预算民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将人大的预算权力还给人大;另一方面需要设计某种能够对人大进行制约的机制。
郭小聪、程鹏(2005)认为,财政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从专制的王权财政到民主的公共财政转变的过程。预算作为一个重要的财政范畴,基本上也经历了同样的历史发展过程。现代政府预算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化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就是民主性,并以此相区别于古代国家预算。中国现代政府预算是在近现代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以“后发外生”的方式出现于清朝末年,由于民主性先天不足,发展艰难。伴随当代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政府预算的民主化程度有必要也有条件加以提高。
王绍光(1996)以18世纪荷兰和英国的经验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国实行直接选举的村级民主制度为参照物,研究了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提出了:
第一,决策过程民主化有利于加强政府的财政资源动员能力。以参与权换财权,赋予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第二,民主进程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治系统内部的冲突及其为缓解这些冲突达成的“制度性的妥协”。各国民主化的目标、转型方式和时间表都是独特的,不必也不应该仿效其它某种固定的模式(如美式民主)。民主制度是个内生的过程,试图以外科手术法从外部将民主制度强将给其他国家是不可能成功的。
刘云龙(2001)认为,民主财政的含义至少有二:一是用民主投票的方法来确定公共收支规模和类型,充分反映和满足居民的偏好,并对公共财政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二是用联邦主义框架下的地方自治方法来确保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优先性和自主性,及时满足居民的偏好。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性、合意性并不在于分工结果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而在于纳税人通过民主机制和民主程序来充分表达个人的偏好,使个人多样化的、有差异的需求偏好得到充分和同等的尊重。因此,中央—地方在资源配置上的分工合作不是简单的行政性分工,在科层组织内部获得对分工合作范围、方式的一致同意,它并不能确保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中央—地方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民主性分工,可以视为民主财政的一个方面,是广泛的纳税人进行立宪性的财政选择后的结果。他进一步研究了欧洲和中国民主财政制度演进与财政分工方式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政府间分工及分工方式。
高培勇(2007)认为,民主财政下,公众能够对财政事务发表意见,参与财政决策,财政决策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财政决策反映多数人的意见,但少数人的利益同时得到充分的保证。未能反映民意的财政决策会受到监督。公众对财政事务的意见的表达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即委托选出的代表表达意见。公众参与财政决策的前提是获取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因此,财政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是实现财政民主的基础。财政民主化的根本目标是建立民主财政。进一步地,他提出了对财政民主化的四项具体考评指标:一是知情权,反映财政知情权的实现程度;二是参与权,反映公民对财政事务的参与程度;三是决策权,反映财政决策权的落实情况;四是监督权,反映民主财政的运作过程受监督程度。
汪丁丁(2007)提出了财政民主化的四条原理:一是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二是以开支定税入;三是征税的公平、便利、确定、经济原则;四是由民众来选择合适的公共选择机制,由后者决定税种与税负。
上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主财政进行了研究,有的论证了民主财政形成的必然性,有的论证了民主财政的。本文认为,民主财政是政府的各项财政决策反映民意,受民众监督的一种制度。民主财政意味着人们通过民主机制控制公共财政。由于民主财政既是公共的又受民主机制的控制,因此,它对政府治理具有深刻和全面的影响。
从宏观方面分析,民主财政要求民主权利和财政的筹集保持一致性,民主财政会影响政府的民主性、参与性和透明化;从微观方面分析,民主财政要求政府保持公共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公共预算编制的民主性,提高公共财政的配置效率。同时,民主财政也体现在层级间政府的分工模式上。因为民主财政是个人根据“经济人”理性做出的宪政性选择,反映到政府间职能的分工上就是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分工,尤其是在提供公共服务带来的财政职能的分工上。财政民主化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从一种民主化程度较低的财政制度向民主化程度较高的财政制度不断转化的过程。
由于存在搭便车、外部性、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市场无法生产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纳税人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自愿降低可支配收入向政府纳税的形式为公共治理提供了生产资源。因此,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应受到纳税人的制约。对政府信息(包括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源于该权利的要求,这项权利,人们一般称之为知情权。因此,公开与透明是政府的基本要素,公民有权“隐瞒”自己的秘密,而公共事务的处理则要向公民公开,要求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财政透明度的建设不仅应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应保障公民有效地参与公共财政管理,促使民主完善,监督有效,防治腐败。实现一定的财政透明度,就是公共财政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都必须向人大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人大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民主财政要求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财政决策过程中,而参与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监督与制衡。我国政府治理模式正处于单中心治理向多中心协同治理的关键时期,要建立民主财政,就必须构建人大立法机构、社会公众和媒体多方位的立体监督制衡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我国政府治理机制的必要条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强制度的刚性,提高法制的权威;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政府官员道德风险,促进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在公共财政方面,政治民主的典型特征,就是政府就公共财政问题向公民负责。准确地讲,是政府就财政资源的使用向纳税人负责。这一特征可以引伸为“资源使用的责任法则”在政府预算领域中的直接应用。这一法则的含义是:资源使用者必须就资源使用向资源提供者负责。这一法则带有普遍意义,任何根本的经济与政治秩序都是建立在这一普遍法则基础之上的。
就厂商而言,由于使用了消费者的资源(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与服务提供的),厂商必须就其商品与服务的内在品质向消费者负责,而不得以伪劣商品与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样的道理,民主政治要求政府向纳税人负责,即要求政府预算资源的使用向纳税人负责,而其核心含义是提高预算效率,即通过将资源转移到效益更高的用途以及通过节减公共机构提供既定产出的成本,从而向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从根本上说,合理的财政分权应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权与财力的分配,保障各级政府都有必要的财权和充足的财力来较好地履行自身职能,以高质量和高效率地为民众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福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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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并提出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决定》重要的贡献是养老社会保险在社会统筹机制之外首次肯定了个人账户机制在改革方向上的地位与作用。首先,个人账户机制的导人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年金计划的运行机理。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基金制的一个派生机制,所谓“统账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与基金制的结合。而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制的融资方式、授给资格与受益规则无疑又与传统年金计划大相径庭。其次,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的完全积累性质,使其先天地具有了明确的个人财产指向,亦即属于个人长期储蓄的不容侵犯的公民产权地位。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定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即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通知》首次提出要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同时出台了两套实施方案,两套方案在形式上都将企业的缴费划分为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但两者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在新制度中孰轻孰重的基本选择倾向却存在较大的分歧。1997年国务院针对前一段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确定的养老社会保险的统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是:统一缴费比例;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统一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4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但对具体实施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一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养老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一步到位提高到8%,并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二是个人账户实账运营。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后者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只能购买国债;三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缴费超过15年的,每满1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但最终控制在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
二、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述评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改革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智利等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转换不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面临两个基本任务:一个是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完成从企业(单位)保险向社会保险的制度转换。这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转换不属于现收现付模式或基金积累模式争论的范畴。如果说过去是现收现付的,这个转换也需要满足日益扩大的现收现付的需要。第二个任务就是建立包括基金积累制在内的多支柱体制,以符合经济发展与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潮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部分积累制),希望同时解决上面两个任务,即“双重”。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演变,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在养老社会保险立法方面作过艰难的探索和努力,但我们至今仍未摆脱依靠阶段性养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调控社会成员行为的局面。由于没有养老社会保险法律作制度保障,国家、企业、公民三者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难以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广泛的理性认同,甚至没有受到养老社会保险利益合法享有者的自我尊重。养老社会保险政策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向留下的不同政策台阶,人为地增大了解决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群体成员不同属性和矛盾的难度。国家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政策在研究解决全国普遍性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新的区域性政策矛盾。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由于缺乏养老社会保险法律的导航面临着偏离制度目标的风险。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是统一的,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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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务管理创新工作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状况下的必然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零售业财务管理的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改革,要求各种企业必须在新的环境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财务管理的新方法。在这种形式下,有的企业抓住了机遇,发展得非常迅速,但是也有的企业因为财务管理问题而出现了危机。在我国零售业行业中,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很多零售企业将财务管理看作是“出货价减去进货价减去费用等于利润”。这样简单的公式已经不再适合现如今竞争越发激烈的零售业。为了使零售业能够稳定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的改革和创新。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我国零售业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措施,希望为我国零售业的长足发展献上绵薄之力。
关键词:零售业 创新 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软件落后
纵观我国零售业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还是以人工为主,缺少财务管理软件,即使有的企业使用了财务管理软件,也是在市场上购买的通用软件,而缺少针对零售业企业实际情况的、科学的、系统的财务管理软件。首先,是我国零售企业本身不具备自主研发财务管理软件的能力。其次,聘请专业的研发人员来帮助我国零售业企业来设计专业的财务管理软件成本太高。这导致我国零售企业财务管理软件落后。
(2)零售业各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大部分零售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以前,缺乏现代财务管理意识,财务管理者也不擅于带领全体员工建立新时代下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创造价值的作用。再加上企业其他员工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热情,对财务管理工作缺乏创新的精神,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长期停滞不前。
(3)零售业盲目追求企业集团化,与内部财务工作相矛盾
零售行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领导者希望企业能够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但是由于刚开始走集团化道路,零售企业的各项制度都不完善,尤其是财务管理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科学、规范的制度,各集团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没有大局意识,经常忽略集团的利益,而将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样的管理模式下,零售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就难以集中,集团公司无法从集团的角度进行各项融资活动。各子公司协调配合程度差,导致企业整体资源的浪费,无法实现零售企业集团化的目标。
(4)零售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作用不明显,抗风险能力弱
零售行业的行业特色鲜明,根据不同的商品具有季节性和差异性的特点。这对零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挑战很大,零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正确预测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解决措施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减弱风险发生后果的严重性。但是,由于有些零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比较弱,对企业以及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掌控不到位,难以预测零售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起不到风险预警的作用,故而风险抵抗能力就比较低。
(1)强化零售业的财务管理智能化
随着竞争的激烈,客户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零售业来说,更需要智能化的管理系统来帮助企业进行销售、存货、商品、客户源等分析,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报表,同时可以及时专业地回答客户的各种问题,节省企业和客户的时间,提高零售企业的获利能力。所以,各零售企业必须设计出以企业实际为出发点,满足零售企业各种要求的个性化财务管理软件。零售企业的特征首先是面对的对象是直接消费者。其次,零售企业交易比较频繁,而且每次交易的额度比较小,所以要设计出符合零售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从零售业态的特征入手。再次,要满足能够分析出零售企业客户群体是谁,采购方式是哪一种,零售企业的库存水平,计算在销售过程中的成本,提供各种财务报表等几个要求。这样设计出来的软件系统才是符合零售企业要求的,是适合零售企业发展的。
(2)促进零售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建设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零售企业必须要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网络,以满足外界查阅零售企业信息以及零售企业获取外界信息的要求。相比于以前的桌面财务来说,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具有以下三个优势:首先,零售企业可以利用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将企业财务和企业业务联系起来,方便零售企业的信息收集,将资源有效利用,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其次,网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零售企业的在线管理。网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可以方便决策者进行快捷精准的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可以节省人力资源,从而为零售企业节省企业运行成本。
(3)强化零售业资金的集中管理
零售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最主要的是资金的管理。因为零售企业资金决定着零售企业投资的方向,是实现零售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同时,企业资金是企业的命脉,零售企业需要慎重地决定资金的使用,尽可能地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强化零售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非常有必要。为实现零售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需要注意三点:第一,零售企业必须对企业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优化零售企业资金结构,根据银行利率以及其他外界因素来决定贷款时间的长短,从而降低资金成本,实现零售企业资金利用最优化。第二,零售企业要进行精细化财务管理,在经过科学分析基础上,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合理安排每一笔资金的使用,达到用有限的资金实现零售企业最大的利益。将资金收支预算下发到企业各个部门,企业每位员工参与进来保证资金计划的顺利实施。第三,要加强企业采购资金管理,节约资金,使企业的每一笔资金都用到实处,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的资金浪费和库存积压。
(4)加大零售业财务管理预警机制建设
对于零售企业来说,要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合适的财务管理预警机制。因为通过财务预警机制,可以监测零售企业资金的运转情况,并且以企业在正常运转状态下的资金运转为参考依据来判断财务风险。一旦出现和日常财务运转不同的情况时,就要加强防范,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风险的发生。对于零售企业来说最大的财务风险是支付能力欠缺。零售企业经常会由于企业扩张的需要而加大投资,从而挪用营业货款。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将无法及时向厂商支付货款。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可以在日常加强财务预警机制,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弱财务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危害性。除此之外,由于财务预警所收集到的信息关乎企业下一步的行动方向,因此在建立零售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时,一定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验证,保证其真实性。零售企业所建立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必须保证透明,接受每一位职工的监督,这样的机制才可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很多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为了适应新经济时代,抓住机遇,使企业发展更上一层楼,就必须借助信息技术这一强大的推动力来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制度。零售企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进行财务管理创新。这对零售企业来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各零售企业首先在思想上重视,将桌面财务管理变成信息化财务管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而促进零售企业的健康发展。
[1] 王一澎.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与创新[J].商情,2013(31).
[2] 龚芳英.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局限性及其创新[J].智富时代,20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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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导向一直以来就是技工院校教学的一个指导思想,面临新的变化、新的机遇以及新的挑战,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级技工人才,当前教学改革中关于英语教学的改革不可忽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高校职称评定制度既关系到教师的发展,也关系到对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高校职称改革的重点是扩大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自主权;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关键词] 高校职称制度;职称评审体系;职务与职称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一直是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及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它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瓶颈”,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职称改革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的仅仅是对申报、推荐、评审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技术性的改进和完善,并没有从实质内容上进行革新,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职称终身制的弊端;有的虽然以“职务”取代“职称”,全面改变了现有的职称制度,有效地消除了职称终身制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高校用人机制,但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校教师的稳定性,评聘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等方面存有争议,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而人事制度改革又是高校改革的基础,是高校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高校的前途命运。因此,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高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为社会各界所瞩目。
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
长期以来,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是一种资格,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旦获得,终身享有,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担任某一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行使一定的职权,担负一定的职责,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当前,教师只要获得职称,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是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4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实际的职称评审过程中,申报者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申报材料,但是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将几十甚至一百多位申报者的材料评议完成,并作出评审决定。这种过于草率的评审方式给申报者“托人情找关系”以可乘之机。另外,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由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的,各评委在投票时难免会对本单位的申报者网开一面,而对外单位的申报者则严格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2.5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而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的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种种弊端,使一些人的才干得不到施展,潜能得不到发挥,严重束缚了高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必然影响教学质量。因此,加强职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对高校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有着特殊的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提出问题等于解决了一半”。目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工资收入能高能低。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
3.1扩大高校职称评审的自主权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要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宏观指导的关系。具体到职称评审来说,就是高校先根据本校的规模、层次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需设置的学科和专业,然后按照学科和专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并自行评审。而政府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这种由下至上的评审模式既可避免原有模式中评审指标不切实际的情况,又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3.2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多强调论文的数量、学历的高低和资历的长短,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因此,改变现有的评审方式,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如,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标准,分别从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教学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同行评价。科研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发展科学的能力,考察重点不仅要看发表了多少篇论文,撰写了多少部专著,更要看这些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在评价论文和专著的质量时,不能只看发表刊物的级别,还要由同行进行匿名评价。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具体包括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与学术性组织的活动、社区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的横向课题等。
3.3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一个难题,而评价是高校职称评聘改革中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职称评定实质上是对一个人学术水平的评定,它与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应该是并列的,本身与待遇没有关系,只有与岗位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为此,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按照不同的学校、不同专业教师以及同一专业教师在不同任期的学术工作重点,考虑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异,以人为本,使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如不同学科,学术研究具有各自的独特性,以同一种评价制度来统一评价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难以实现评价的客观、公平和公正,对此应该实行分类评价。因此应该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不拘一格,制定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式,对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身心等有一个综合分析和科学认定,作为人才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尤其是特殊人才、特长人才的发现和使用,使人才价值通过多种形式得到认可和使用。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要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社会化评价机构来评价学术成果。要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消除以往评审办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而社会化评审职称的唯一标准是教师的学识、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的高低。
3.4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职称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此,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帮助广大教职工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从职务终身制向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转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目标和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宣传教育,让教职工更好地理解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各项改革制度的落实。由于改革也涉及一定范围、一定层次教职工的利益调整,必须恰当处理改革的推进速度和教职工承受力的关系,把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起来,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有阶段、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1]冯金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6).
[2]严春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断想[N].中国教育报,2008-09-12(5).
[3]杨兴林.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的科学化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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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语文教学越来越难以发挥它的作用,有一种被边缘化的趋向。在新形势下,如果不改革中职语文教学,中职语文教学必将渐行渐远。因此,应正视现状,准确定位教学目标,和专业结合;化短为长,增强中职语文课教学的针对性;教学内容与专业知识和生活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创新方法和手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中职语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持续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目前,中职职业教育作为一个对于人才培养的另外一个平台,承担了社会上一大部分的教学功能。本文首先就中职语文课堂教学的整体目标进行了简要阐述,接着分析了中职语文课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于此,提出了几点中职院校进行语文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主要策略。
在中职院校中,语文教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基础学科,其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职业语言能力的得体与否。在现阶段的中职语文教学中,语文教学功能的定位是非常明晰的,但是也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都容易让学生产生厌学、教师怠教等不良现象。因此,在新时期下对高职语文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刻不容缓。
中职语文教师在进行语文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切实做到加强学生基础技能和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语文教师应该在教学中,教会学生积极向上的人文情怀,使学生具备丰富的语言交际能力与语言运用能力,这是时代对于语文教学的新的要求。同时,中职语文教师还应该让自己的课堂教学行为能够体现正确的学科价值取向和明确课堂教学目标。并在课堂上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逐步树立学生的主体性品格,让学生的读写能力等各方面的语文能力得以全方位的发展。
(一)受传统教学观念影响,语文课堂教学呆板无趣
虽然我国已经推行了很多年的素质教育,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素质教育的理解和认识不够透彻。很多中职院校的语文教师也受到传统教育思想理念的影响,将语文这门本来很具有趣味性的课程变得十分无趣和呆板。教师在课堂上除了进行单调的讲解外就是给学生布置课后作业。很显然,这样陈旧的教育方式是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
(二)部分学生不重视语文课程的学习
由于受到中国长期功利教育理念的影响,很多中职院校的学生只重视有助于就业科目的学习,而将这些语文课程人为的划分为“副科”。学生认为语文课听不听都无所谓,有兴趣的时候就听一听,没有兴趣的时候就用语文课的时间来做其他学科的作业。长期以往,这样畸形的学习态度让学生的审美情趣日趋下降,学生也变成了只会学习的“机器”而已。
(一)在进行教学设置上与社会需求相呼应
在中职院校中进行语文教学,应该注意将课程的设置与学生能力的培养相结合。目前,很多的中职院校,语文课课程的设置都直接是照搬一些普通中学进行。但是其实这是不合理的。中职院校不同于一般的普通高中,其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为了给社会提供社会性的技术人才。因此,中职院校在设置语文课程的时候要结合职业属性,加大对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评估调研力度。并通过对学生进行深入的职业能力分析的过程让语文教学的内容符合中职院校的学生,也使得语文教学的效果和效率大大得到提升。
(二)构建和谐教学氛围,与学生进行平等对话
在中职阶段语文教学过程中,师生间和谐轻松的学习氛围是十分有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的。这就要求教师摒弃传统教师高高在上的地位,与学生交朋友。同时,深入了解学生,与学生对于某篇课文写作意图和写作手法等展开平等的对话。例如,教师进行《雨中登泰山》这篇课文的讲解的时候,教师可以先介绍学者的权威解释,进而引导学生各抒己见,谈出自己对于这篇文章的看法。学生在好奇心的带领下,大都会积极开动脑筋,大胆说出自己对于“泰山”象征意义的看法。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能够与教师进行平等对话,教学效果自然比传统方式提升许多。
(三)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在中职院校语文教学的过程中,课堂板书教学是教师最爱采取的一种教学手段。但是长期呆板单一的讲解教学会让学生丧失学习兴趣,进而让最终的学习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求语文教师积极采取形式不一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其中,利用多媒体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多媒体能将相关知识生动有趣的展现给学生,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进行学习。例如,语文教师在进行《胡同文化》这一课内容的讲解的时候,可以事先要求学生将自己或者是家人与胡同的故事或者是照片带到课堂上与大家进行分享。然后,利用多媒体课件的形式,给学生放映不同地区不一样的胡同风貌,并使用多媒体,对胡同的发展变迁进行一个简单的回顾整理。在这样的基础上,在进行授课,效果自然会提升很多。
(四)以学生发展为教学目的,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
当前中职院校语文教学要求教师既要通过语文作业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又要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能力、态度和文学鉴赏水平等各方面给予正确的评价。具体来说,语文教师要多用正面鼓励的方式来评价学生学习过程。对学生在语文学习中表现的进步和创意进行公开表扬,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不佳的地方,教师也应在单独沟通的时候进行指出。同时,根据学生基础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评价体系,这样才能保证每个阶段的学生都能受到教师正确的评价,而不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中职语文课程是一门锻炼学生文字功底,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教师和学生都要给与其极大的重视。语文教师应该因材施教、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进步,通过合理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来对中职语文的课堂进行改革和创新。只有合理的创新和改革,才能使每位学生掌握正确的语文学习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好提升中职语文的教学水平。
浅谈中职语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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